初二思想品德下册第4课《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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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 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不可辱 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有思想、有尊严、有受人尊重的需求。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有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人们常用诚实或奸诈、善良或邪恶、正派或卑鄙、精干或笨拙、真诚或虚伪等词语对他人作评价,这些社会评价综合起来构成一个人的名誉。每个人一生都处在这种评价中,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利益。 中华民族是一个十分看重名誉的民族,崇尚“士可杀而不可辱”,以自己的主观努力追求一个好名声,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们要继承这一传统,做受人尊重和赞誉的人。 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不过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有时,一个诚实的人会被诬蔑为骗子,以致蒙受奇耻大辱,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异常痛苦。侵害名誉的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各国法律毫无例外地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都属于侮辱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是诽谤行为。凡此种种,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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